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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赛民事案例(3).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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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赛民事案例(3)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1)本案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告李某系某市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自2015年起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2018年,陈某因工作需要调至李某所在部门担任财务主管。双方在工作中因工作安排及管理理念存在分歧,导致关系紧张。2020年,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李某以陈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其离职申请。此后,陈某便以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陈某辞职行为的合法性。被告陈某在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关于原告李某拒绝陈某辞职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李某是否有权以被告陈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其离职申请?最后,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十分关键。原告李某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告陈某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两法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综合考虑。

二、原告方观点及论据

(1)原告方认为,被告陈某在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工作记录,陈某在离职前的一个月内,未按期完成两项重要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导致公司财务报表无法按时提交给董事会审批。此外,陈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累计请假5天,影响了财务部的工作进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内不得请假,且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应由其自行完成或安排他人完成。因此,原告方主张陈某的辞职行为违法。

(2)原告方进一步指出,被告陈某在离职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陈某在提出辞职时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也未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此外,陈某在离职前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公司财产、结清工资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原告方还引用了类似案例作为支持其观点的论据。在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劳动者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出辞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中,劳动者同样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且在离职前未完成工作任务,最终被仲裁委员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原告方认为,本案与上述案例具有相似性,被告陈某的辞职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方观点及论据

(1)被告方认为,原告方无权单方面拒绝被告陈某的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离职前已向原告方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期限。同时,陈某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积极与原告方沟通,提出协助完成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但原告方并未给予其合理的工作交接时间,导致陈某的离职权益受到侵害。

(2)被告方强调,原告方在处理陈某辞职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根据公司内部调查,陈某在离职前的工作表现一直良好,并未出现严重违纪或失职行为。原告方以陈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其离职,但未提供具体数据证明陈某存在重大失误或拖延。事实上,陈某在离职前的一个月内,虽然请假5天,但完成的工作量并未受到影响,且其请假符合公司规定的医疗休假政策。

(3)被告方引用了某市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作为支持其观点的案例。在该案件中,劳动者因工作压力过大而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其离职。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是个人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劳动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本案与上述案例类似,陈某提出辞职是基于个人原因,原告方无权以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拒绝其离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观点对比分析

(1)在本案中,原告方强调被告陈某的辞职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原告方提供了具体的工作记录和公司规章制度作为证据,指出陈某在离职前的一个月内请假5天,影响了工作进度,且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未得到妥善处理。

(2)相反,被告方主张陈某的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方无权拒绝其离职申请。被告方提供了陈某的书面辞职报告和与原告方的沟通记录,证明陈某在离职前已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方,并积极寻求工作交接。被告方还引用了某市人民法院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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