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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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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一、案例背景

(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网络寻衅滋事案件近万起,涉及网民数十万人。这些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网络辱骂、恶意诽谤、网络恐吓等多种形式,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以某市为例,2020年某月,该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网络上发布大量恶意言论,针对特定群体进行辱骂和攻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还引发了网络暴力,导致受害者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据调查,李某的言论传播范围极广,短短几天内阅读量超过百万,评论数达到数千条,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3)在网络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手段和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以一起网络诽谤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受害者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跨区域、跨平台的特点,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同时,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的发生也反映出网络素养教育的不足,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案件事实

(1)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2岁,无业。2021年3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一系列侮辱性言论,针对某知名企业家进行恶意攻击。他在朋友圈内称该企业家为“骗子”、“败类”,并附上带有侮辱性的图片和文字。这些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广泛关注,给该企业家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负面影响。

(2)张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还引发了网络暴力。众多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跟帖评论,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这些恶意言论和暴力行为持续了数日,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害者在遭受网络暴力后,精神状态极度不稳定,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3)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经过缜密侦查,发现张某在发布侮辱性言论前,曾与受害者有过经济纠纷。张某为了报复受害者,故意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企图损害受害者的名誉。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网络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网络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三、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侮辱、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侮辱、诽谤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2.侮辱、诽谤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3.侮辱、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侮辱、诽谤行为被多人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侮辱、诽谤行为涉及多名被害人的。

(2)在审理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时,法院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行为目的、犯罪手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较严重的主观恶意:1.故意侮辱、诽谤他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仍然实施的;2.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针对特定对象进行侮辱、诽谤,情节恶劣的;3.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此外,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因素。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进行侮辱、诽谤,或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恶意攻击、破坏等,均可认定为犯罪手段恶劣。

(3)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还需关注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恶劣社会影响:1.侮辱、诽谤行为被媒体广泛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2.侮辱、诽谤行为涉及多名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3.侮辱、诽谤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敏感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审理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及影响

(1)在上述网络寻衅滋事案件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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