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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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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销售行為征税规定
1.含义:同一项销售行為假如既波及货品又波及服务,為混合销售。(两项业务有附属关系)
2.税务处理:
(1)从事货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為,按照销售货品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释】从主业交税。
3.自5月1曰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构造件等自产货品的同步,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品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特例除外)
四、对兼营的征税规定
1.含义: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品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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