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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学禄与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docxVIP

苏学禄与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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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学禄与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

一、案件背景及当事人介绍

(1)本案起源于2015年,原告苏学禄与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国等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企业,而马永国则系该公司的高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马永国共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2)原告苏学禄在诉讼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借款借据等,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在答辩中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对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及还款期限等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实际借款金额应低于原告主张的2000万元,且部分借款已经归还。此外,被告还提出了原告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3)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辩论。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马永国应向原告苏学禄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情况概述

(1)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苏学禄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借据等证据,认定原告与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马永国之间存在2000万元的借款关系。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2)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借款金额和利息计算提出异议。被告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且部分借款已经归还。被告还提出,原告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对此,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告对借款金额和归还情况存在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3)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马永国应向原告苏学禄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情况

(1)被告武威八冶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马永国在二审中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一、原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存在错误,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500万元,而非2000万元;二、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导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三、原告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在答辩中,被告强调以下几点: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其次,尽管被告在诉讼中承认部分借款已归还,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归还的具体金额;最后,被告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严重误导了原审法院,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3)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原告在答辩中提出以下反驳意见:一、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借款借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二、原告虽未提供具体归还金额的证据,但被告在原审中已承认部分借款已归还,原审法院已对此作出认定;三、原告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借款金额的认定,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并未进行虚假陈述。

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1)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依法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关于借款金额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借据等证据链完整,能够证明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其次,关于已归还借款的部分,被告虽主张已归还部分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最后,关于原告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未发现原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2)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借款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同时,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依法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决定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具体而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武威八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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