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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docxVIP

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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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邦公司”)与刘斌(以下简称“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涉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19年10月,当时刘斌向欧邦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斌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故欧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欧邦公司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了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刘斌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降低利率。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斌与欧邦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故判决刘斌应向欧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3)刘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利率的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对原审判决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斌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判决情况

(1)在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分析,原审法院认为,欧邦公司与刘斌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

(2)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斌承认向欧邦公司借款的事实,但主张由于个人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欧邦公司则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刘斌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不支持刘斌关于无力偿还的辩称。

(3)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认定该利率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借款期限已满,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刘斌应向欧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刘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理由及答辩

(1)刘斌在上诉状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力偿还借款缺乏依据。他指出,根据其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尽管公司收入有所下滑,但净利润仍达到50万元,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刘斌还引用了类似案例,指出法院在类似情况下均支持了债务人关于偿还能力的上诉请求。

(2)刘斌进一步辩称,原审法院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认定错误。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应予返还,而原审判决未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刘斌强调,其借款的实际年利率已超过该标准,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3)针对刘斌的上诉理由,欧邦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反驳。欧邦公司表示,其与刘斌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且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符合市场行情。欧邦公司还提供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照,证明其借款利率的合理性。同时,欧邦公司指出,刘斌在借款期间并未如实披露其财务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四、二审裁定结果

(1)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斌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法院认为,尽管刘斌在财务报表中显示有一定的盈利,但考虑到其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刘斌的实际偿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结合类似案例,法院认为刘斌关于无力偿还借款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2)关于刘斌提出的借款利率过高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为10%,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36%的上限。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关于利率的认定并无不当。

(3)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斌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斌应向欧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该裁定已于2021年9月30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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