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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9月24日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办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并应当符合《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规定的条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纳入年度综合执法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网络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基础保障
第五条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任务较重地区的执法部门应当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设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专门从事属地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案件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从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熟悉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
第七条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前,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和工具:
网站首页内容、首页标注的ICP备案号、许可证等内容;
(三)对网络文化单位注册登记或者许可备案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站IP地址、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服务器所在地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许可证副本和许可事项等内容;
(四)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站中显示单位主体信息页面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嫌违法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其提供网络文化产品试听、下载、播放、传播、交易等服务活动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络游戏的注册、登录、下载、付费、安装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付费、交易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音乐、视听节目的试听(放)、下载、付费、播放等页面及其过程,其他相关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及其使用过程。
第十七条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勘验对象等;
(二)勘验情况,包括勘验工具、勘验方法、勘验步骤、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等;
(三)勘验结论,包括勘验发现的线索、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初步结论等。
第十八条远程取证可以采取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远程取证过程进行全程拍照、摄像或者屏幕录像。
第五章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现场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网络文化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网站备案地或者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涉案场所收集、调取、固定和整理证据的活动。
现场取证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现场控制、证据收集整理和固定、登记保存、制作执法文书等环节。
第二十条进行现场取证前,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期核查掌握的情况及实际需要,制定现场取证方案。
现场取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及其现场分工;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取证方式和手段;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进入现场后,执法人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防止当事人利用计算机、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工具对相关证据进行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二)对服务器进行检查的,应当防止服务器电子数据被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案件情况紧急或者情况特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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