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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李连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案件背景
泰安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近期受理了一起李连华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涉及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15时30分,事故地点位于莱阳市X012乡道与Y005乡道交叉口。根据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李连华驾驶的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强行左转,与正常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初步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万元人民币。
李连华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报警。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双方进行了询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证人证言,交警部门认定李连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连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同时,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了赔偿要求。
泰安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了理赔程序。根据保险条款,李连华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50万元。经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保险公司迅速向李连华支付了赔偿款项,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等共计4.5万元人民币。此次事故的处理,体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权益的重视和高效理赔的服务理念。
二、事故经过
(1)事故发生当日,李连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X012乡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天下午,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能见度良好。李连华在行驶至Y005乡道交叉口时,准备左转进入Y005乡道。此时,交叉口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但李连华未停车观察,而是加速通过交叉口。
(2)同时,一辆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驾驶摩托车沿Y005乡道由北向南行驶,准备通过交叉口。张某看到信号灯为红灯,但并未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当李连华的车辆驶入交叉口时,与张某的摩托车发生了正面碰撞。
(3)事故发生瞬间,张某的摩托车被李连华的车辆撞击后,向前翻滚数米,张某受伤倒地。李连华的车辆则因撞击而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事故发生后,李连华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张某的伤势。此时,周边的行人和车辆纷纷停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围观。交警部门随后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处理。
三、责任认定
(1)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和相关证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李连华在事故发生前,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强行左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示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依次通过。李连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2)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未停车,但信号灯为红灯,且其行驶方向为直行,并无过错。因此,李连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本案中,李连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李连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李连华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并主动承认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赔偿处理
(1)泰安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在接到李连华的报案后,迅速启动了理赔程序。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详细评估。事故发生后,李连华的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万元。经核实,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等共计5万元。
(2)在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李连华的车辆进行了定损,并核算了张某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张某的医疗费用为2.5万元。同时,由于张某受伤,其误工损失、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对于李连华的车辆,经定损机构评估,车辆维修费用为1.5万元。
(3)综合上述评估结果,泰安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阳支公司决定对李连华的赔偿请求进行全额赔付。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向李连华支付了医疗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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