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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docxVIP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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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总则

(1)本试行标准旨在规范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环境监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生产厂商以及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噪声监测、固体废物监测、放射性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各类监测项目根据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2)大气环境监测收费标准:一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一千元;二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五百元;三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三百元。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地表水一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八百元,地表水二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五百元,地表水三级监测项目每点位每月收费人民币三百元。其他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所需设备和技术难度、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环境监测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等。收费标准可根据环境监测服务成本、市场变化、政府相关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应合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方应向用户明确告知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三、收费程序及管理

(1)收费程序应当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方应根据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在服务场所公示。其次,用户需根据自身需求,向服务提供方提出监测服务申请,并明确所需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提供方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用户申请,确认监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无误后,与用户签订监测服务合同。

(2)在签订监测服务合同后,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服务提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应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完成后,服务提供方应将监测报告提交给用户,并要求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费用。如用户对监测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服务提供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予以答复。

(3)环境监测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流程、费用结算、票据管理、投诉处理等内容。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对收费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管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1)本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本标准未尽事宜,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确保环境监测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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