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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旷工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纪律性,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教育部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行政机关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旨在规范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明确旷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部分工作人员纪律松散、工作作风不端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和教育部门的形象。因此,制定本制度对于提高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3)本制度规定,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均视为旷工。对于旷工行为,根据旷工时间长短、情节严重程度,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同时,对于因旷工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影响教育部门形象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例如,某教师因家庭原因需请假,在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然而,另一名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并在事后未向学校说明情况,这种行为违反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学校将依据制度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二、旷工定义及处理原则
(1)旷工是指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例如,某教师连续两天未到校,虽提前向学校说明情况,但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本制度规定,该教师的行为属于旷工。
(2)处理原则方面,本制度强调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对于旷工行为,教育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对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有权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同时,旷工记录将作为工作人员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如某校长因疏于管理导致其部门出现多次旷工现象,根据制度规定,该校长将被追究管理责任。
(3)在处理旷工行为时,教育部门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教育、警示、处分等手段。对于初次旷工或情节轻微的,教育部门可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如某教师因家庭紧急事务一次性旷工一天,在事后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并取得理解,学校将根据其表现给予从轻处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教育部门纪律,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三、旷工的认定及记录
(1)旷工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工作日未按时到岗、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等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如无特殊原因,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即构成旷工。在实际工作中,旷工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如因病、因事请假等合理原因。例如,某教师因家庭突发状况需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不构成旷工。而某教师未请假擅自离岗,则根据制度规定,该行为属于旷工。
(2)旷工记录的建立和管理是维护教育部门纪律的重要环节。教育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旷工记录簿,详细记录工作人员的旷工情况,包括旷工时间、原因、处理结果等。旷工记录簿应定期归档,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据统计,某教育部门在一年内共记录旷工事件120起,其中因病请假45起,因事请假35起,未经批准擅自离岗40起。通过对旷工记录的整理和分析,有助于教育部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3)旷工的认定及记录过程中,教育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于工作人员的旷工行为,应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同时,在记录旷工情况时,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不得隐瞒、篡改。如某教师因请假未履行手续,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按照制度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在旷工记录簿中予以记录。通过这样的处理,不仅维护了教育部门的纪律,也保障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教育部门还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旷工认定及记录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四、旷工的处分及申诉
(1)对于旷工行为,教育部门将根据旷工时间、情节严重程度和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一般旷工时间在一天以内,可给予口头警告;连续旷工超过两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给予书面警告;连续旷工超过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七天,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例如,某教师连续两天未到岗,经调查核实后,学校根据制度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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