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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ActionTaskForce
OnMoney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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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40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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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反洗钱措施虽然不断取得进展,但洗钱的手法和技巧也在随时相应变化。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①(下称“FATF”)发现,近年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利用法人身份掩饰非法收益真正持有权和控制权以及利用专业人士提供建议和协助以清洗犯罪收益等情况,越来越多。有鉴于此,FATF从处理不合作国家及地区问题的工作汲取经验,并参考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创见,然后重新审阅并修订《40项建议》,以制订一套新的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完善机制。FATF现呼吁所有国家采取必要行动,采纳新订的FATF建议,改进其现行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机制,并切实推行建议提出的具体措施。
FATF为修订《40项建议》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工作,参与人员包括FATF成员﹑非该组织成员﹑观察员﹑金融领域和其它相关部门以及对此感兴趣的团体。在这一征询意见期间收集的多方面提案,全部都在重新审阅过程中加以考虑。
经修订的《40项建议》应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洗钱活动,现已扩大至包括恐怖分子融资活动。《40项建议》加上《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8项特别建议》,组成一套更完善﹑全面和连贯的由具体措施组成的机制,以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FATF承认,各国司法制度和金融体系各异,因此未必能全部采取划一的措施来达成共同目标,尤其是在细节方面。因此,《40项建议》设定了采取行动的最低标准,使各国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宪法框架要求,落实细节安排。建议的内容涵盖了各国刑事司法和规制体系应采纳的所有措施;金融机构及其它特定行业和专业人士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国际合作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最初的《40项建议》在1990年起草,旨在打击不法分子滥用金融体系清洗贩毒黑钱的行为。1996年,为应对不断翻新的洗钱手法,《40项建议》做了首次修订。1996年的《40项建议》被130多个国家采纳,成为反洗钱活动的国际标准。
2001年10月,FATF把职责范围扩大至处理资助恐怖主义的议题,并迈出重要一步,创建了《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八项特别建议》。这八项建议包括了一整套具体措施,以打击资助恐怖行动和恐怖组织的行为,与《40项建议》相辅相成②。
要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一个关键的因素是监察和评估各国在这方面的体制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由FATF和与FATF形式相仿的区域性组织进行的相互评估活动,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的评价活动,都是确保
各国切实贯落实FATF建议的重要机制。
①FATF是一个跨政府组织组织,旨在设定标准、制定和推广有关政策,以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该组织现由33个成员组成,包括31个国家及其政府,2个国际组织,以及超过20个观察员:5个与FATF形式相仿的区域合作实体,超过15个其它国际组织或团体。所有成员和观察员的名单可以在FATF的网址/Members_en.htm上找到。
②FATF40项和8项特别建议已被国际货币进组织和世界银行承认,作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国际标准。2004年10月,FATF针对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跨国境运输现金问题单独制定了一项特别建议,使《特别建议》的内容从8项增加到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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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项建议
A.司法制度
洗钱刑事犯罪涵盖范围
1.各国应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下称《维也纳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称《巴勒莫公约》)的规定,把洗钱活动列为刑事犯罪。
各国应将洗钱罪纳入所有严重犯罪的适用范围,以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可以包括:所有犯罪;或限定在某类严重犯罪抑或或刑罚为监禁的犯罪(即限定范围的方式);或采取罗列方式指定上游犯罪;或综合上述几种方式。
如某国采用限定范围的方法,则上游犯罪最低限度应涵盖该国法律规定的所有严重犯罪,或最高刑罚为一年以上监禁刑期的犯罪;如某国本身的法律制度规定有最低刑罚,则上游犯罪应包括所有最低刑罚为六个月以上监禁刑期的犯罪。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各国在规定上游犯罪的范围时,最低限度应包括本建议指定犯罪类别③中所包含的每一种犯罪。
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应予扩大到在外国发生的行为,对于在外国发生且在该国构成犯罪的行为,如在国内发生即构成上游犯罪,亦应列为上游犯罪。各国可规定,要证明在外国发生的行为构成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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