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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债务质押协议书
专利债务质押协议书篇1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质押期限。
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商定
第7条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商定
第8条消失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违约及索赔
第11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仔细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主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方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全都。假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全部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托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托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托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详细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托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全部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状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状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详细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托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状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缘由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赐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全都。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头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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