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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空间”中,论言论自由止步于寻衅滋事罪--以“两高”《网络
一、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1)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表明,言论自由在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自由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其演变为寻衅滋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在界定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言论自由强调的是个人表达观点的权利,而寻衅滋事罪则强调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某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对政府政策提出批评,这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但如果该网民在公共场合煽动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据统计,2019年,我国法院审理的寻衅滋事案件中有近40%涉及网络空间。这表明,网络空间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问题亟待明确。
(3)在具体案例中,2018年,某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称某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大量网民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该网民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反映出,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确保既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又维护社会秩序。
二、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探讨
(1)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空间。然而,随着网络言论的日益多元化,如何界定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网络言论的自由度相对较高,公民可以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政府政策、参与公共讨论等。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也使得一些人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恶意攻击、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仇恨等行为。因此,探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对于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言论内容是否真实。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误导公众,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稳定。例如,某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虚假疫情信息,导致民众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其次,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相互交织。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隐私照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再次,言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网络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在实践中,界定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讨论,促进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防止网络言论自由被滥用。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加强网络平台监管,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网络言论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网络言论纠纷,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1)《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旨在明确网络环境下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该解释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诽谤罪的认定,解释明确了诽谤行为必须具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要素。此外,解释还针对网络环境下诽谤行为的特殊性,如匿名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
(2)在解释中,对于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强调了网络证据的重要性。解释规定,网络诽谤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网络日志等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和审查。同时,对于网络诽谤案件的管辖问题,解释明确了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网络诽谤案件的审判效率,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此外,解释还对网络诽谤案件的刑罚适用进行了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诽谤行为,解释提出可以适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还明确了诽谤罪的量刑标准,如诽谤次数、被侵害人数量、社会影响等因素均应作为量刑的参考。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
四、言论自由与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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