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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仲裁委异地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
住址/注册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被申请人:[网贷平台/借款方姓名/公司名称]
住址/注册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仲裁机构:[具体网贷仲裁委名称]
地址:[仲裁委详细地址]
案号:[仲裁案件编号,如有]
尊敬的[网贷仲裁委名称]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网贷平台/借款方姓名/公司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因[具体网贷合同编号或描述]网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就仲裁委异地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基本案情概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网贷合同名称]》(以下简称“网贷合同”),约定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的网贷平台向指定借款人出借资金,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依据网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仲裁委异地管辖异议的理由
仲裁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与仲裁委所在地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明确性,即仲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点。然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网贷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或仲裁地点。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认为,根据仲裁协议无法直接确定仲裁委的管辖权。
进一步地,即便仲裁协议中隐含了某仲裁机构的名称(如通过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平台公告等方式间接提及),但若该仲裁机构并非合同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机构,申请人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在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申请人所在地],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网贷平台运营地则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均与贵委所在地[仲裁委所在地]无直接联系。因此,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
仲裁委异地管辖不符合便利当事人原则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优势之一在于便捷高效。然而,当仲裁委所在地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点相距甚远时,将给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带来极大不便。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还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申请人所在地],若要求申请人前往贵委所在地参与仲裁活动,将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因此,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
仲裁委异地管辖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力是仲裁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然而,当仲裁委所在地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地点相距甚远时,可能存在仲裁委对当地法律、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熟悉的情况,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异地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和挑战。因此,从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执行力角度出发,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网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或仲裁地点,且贵委所在地并非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仲裁机构。因此,申请人认为网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贵委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下请求:
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如贵委认为有必要,可建议双方重新协商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四、证据清单
为支持本异议申请,申请人特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网贷合同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仲裁条款内容;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如双方往来函件、沟通记录等,证明双方就管辖问题曾进行过协商或存在其他与管辖相关的争议事实。
五、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或伪造,愿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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