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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分居协议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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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分居协议书7篇

篇1

协议人:张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50弄1号501室,联系电话:12345678901。

协议人:李四,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50弄1号501室,联系电话:10987654321。

协议内容:

一、协议目的

双方同意通过本协议明确在分居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生活和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分居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

三、财产分割

1.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所得;

(2)因继承、赠与、买卖等取得的财产;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4)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

(5)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

2.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购买的房产;

(2)共同购买的车辆;

(3)共同购买的贵重物品等。

四、生活费用分摊

1.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各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饮食、交通、通讯等日常开支;

(2)医疗、教育等专项开支。

2.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共同承担共同购买财产的使用和维护费用。具体分摊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子女抚养安排

1.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具体抚养安排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一方或双方需要协助另一方照顾子女,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具体分摊比例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一方或双方需要支付额外的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应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权利义务约定

1.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有任何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违反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

2.双方同意在分居期间,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沟通生活、工作和子女情况等重要信息。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变故,应及时告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双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1.双方同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篇2

协议人:张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弄1号201室,联系电话:12345678901。

协议人:李四,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弄1号201室,联系电话:10987654321。

一、协议背景

双方于2000年1月1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夫妻双方工作性质不同,经常异地居住,导致双方沟通不畅,感情逐渐疏远。经过深思熟虑,双方决定暂时分居,以便各自反省和整理思绪。

二、协议内容

1.分居时间:自2024年5月1日起,双方正式分居,直至感情修复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结束分居。

2.财产分割:

(1)双方在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房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弄1号201室的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支付张三相应的财产分割费用。

-车辆:双方共有的车辆归张三所有,张三支付李四相应的财产分割费用。

-存款、股票等流动资产: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比例。

(2)双方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债务处理:

(1)双方在婚姻期间共有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等,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银行贷款:由李四负责偿还。

-信用卡欠款:由张三负责偿还。

(2)双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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