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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目录
TOC\o1-3\h\u29796摘要 1
19277一、引言 2
22465二、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2
22732(一)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2
5287(二)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3
198601.关于“捏造的事实” 3
84532.关于“提起民事诉讼” 3
8438(三)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4
4992(四)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 4
317三、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5
21157(一)定罪标准不明确 5
3713(二)犯罪形态认定不明确 6
2790(三)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差异 6
1340四、完善虚假诉讼罪司法适用的建议 7
2396(一)明确定罪标准 7
7814(二)规范对犯罪形态的认定 7
188411.规范对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7
233232.规范对共犯形态的认定 8
141013.规范对罪数形态的认定 8
22421(三)规范对量刑情节的适用 9
26363五、结论 9
31623致谢 11
30046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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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民商事领域出现了许多虚假诉讼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颁布,首次设立虚假诉讼罪。该罪的行为模式为“提起民事诉讼”,在法益保护上更加侧重的是对司法秩序的维护。虚假诉讼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定罪标准不明确,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争议,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须制定统一的定罪标准,规范对犯罪形态和量刑情节的认定,进而解决虚假诉讼罪在是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维护司法秩序,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诉讼;认定标准;司法适用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一些不法之徒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追求不正当利益。在虚假诉讼罪设立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种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是,该罪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仍然有很多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和量刑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制,同时针对数罪的竞合问题、管辖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解决民事诉讼中高发的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规制依据,但是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界定不明的情况。主要问题有:罪与非罪的标准存在争议,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以及在量刑方面的存在差异。上述问题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存在适用率低以及适用不准确的情况。解决上述问题,才能更好地规范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前者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后者侧重于对于公民、法人私权利的维护。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存在以下争议:一是认为其是复杂客体,则要求本罪既要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又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合理。例如,在人民法院公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彭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二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去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是由于并未采取任何保全财产的措施,也没有做出判决,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按照上述观点来看,该行为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显然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按照选择客体来理解更合理。此行为一定会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随机性。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更为合理。理由之一在于,在上述案件中,彭某最终以虚假诉讼罪被定罪处罚,这也就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按照此种观点进行认定的。理由之二在于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之下,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作为加重情节来理解更为合理。
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关于“捏造的事实”
对于“捏造的事实”,《刑法》原文的表述是“以捏造的事实”并非是“捏造事实”,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不难理解,行为人“利用”了捏造的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对于此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实施的,也可以是由案外的第三人实施的。
捏造的事实即原告在起诉中列明的事实,对于该事实部分既包括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在学理上将其划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前者即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虚构全部的事实,后者即当事人捏造了关键部分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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