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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解读】互联网广告。(1)互联网广告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工商总局将颁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完成意见征集,具体生效时间待定。(2)对互联网广告的容忍度以“不影响网络使用”为标准。第29页,共32页,星期六,2024年,5月重点条款解读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解读】互联网广告。(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信息的接收者,只是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了一个信息传输的场所或者平台,它们的角色属于“第三方平台”。(2)平台方对违法广告有“制止”的义务。(3)“明知或应知”,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执法中仍存在问题。此一点在互联网广告监管管理办法中有涉及,并予以进一步明确。【难点】(1)平台方无法审查全部平台素材;有些素材是否违法,平台方无从判断。(2)明知或应知,界定模糊。第30页,共32页,星期六,2024年,5月重点条款解读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解读】对特殊商品、服务广告的要求。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否则广告主按照本法五十八条承担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须按照本法五十八条承担相应责任。第31页,共32页,星期六,2024年,5月重点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2页,共32页,星期六,2024年,5月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重点条款解读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2页,共32页,星期六,2024年,5月重点条款解读【解读】(1)广告定义。重新定义本法规制的“广告”,以“适用范围”定义。不以是否承担费用为标准,即使不支付广告费。不能以“未收取广告费”作为不是商业广告的抗辩。(2)广告要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只要环节在境内,该环节就受广告法约束。2)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POP商家自营),自然人若以经营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也算。如在微信上进行以个人为单位的推广(涉及轻微店),或在论坛上微博上的达人大V(涉及易迅)。3)形式: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4)目的:推销商品或服务。“介绍”,包括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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