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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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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水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水利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学术机构,是本学会的基础。水利学会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水利学会字样;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有英文译名的,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水利学会承担。

业务范围及活动要求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按照《水利学会章程》规定和授权开展活动,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组织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积极参加水利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组织专家提出学科发展和科技建设等相关建议。

3.评议、审定、编纂学术论文、综述;向水利学会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和科普书刊。

4.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按科协和水利学会要求编写本专业学科发展报告。

5.向水利学会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参加评奖。

6.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推动科技进步。

7.开展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发现并向水利学会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8.承办水利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活动,并在每年底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全年活动计划。临时新增的学术活动,于活动前补报计划。

分支机构每次开展学术活动前1个星期,需填写学术活动备案表,报水利学会备案。如学术活动不合理,学会可提出调整意见直至叫停举办本次活动。

活动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活动总结或会议纪要及活动照片等报送学会,学会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择优宣传。

第七条未经水利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水利学科分类、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而设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相对独立的专业或工作内容,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且不与本会已有的其他分支机构重复或交叉。

2.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包含全省范围内跨行业跨部门的专家,鼓励包含外籍专家学者。

3.必须有挂靠单位和固定办公场所,通常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为挂靠单位,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的人选应在挂靠单位选出。挂靠单位应能提供办公条件等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4.新成立分支机构名称的关键词不得和其他学会已有分支机构名称的关键词重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予受理:

1.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本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1.由若干热心学会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倡议,酝酿成熟后,以书面材料向水利学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同意开展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的批复。

2.成立筹备委员会,将拟成立分支机构的原因、机构组成方案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报水利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分支机构,由学会下发成立文件和授权证书。

4.水利学会应按科协和民政厅有关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及时将分支机构有关信息向科协和民政厅报备。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人员组成:

1.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分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员人数不限。

3.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分会、学组等下级组织。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

1.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后,在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时,随组成方案一并将建议名单报水利学会审批;然后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本学会理事会聘任。

2.各分会领导机构由分会提出候选人,报理事会审批、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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