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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研究.lnk.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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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01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02典型案例:在医院生产,而抱错小孩。03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59)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的界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其制品AEDBC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典型案例:齐二药事件医疗产品销售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四方面的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有在这四个方面要素同事具备的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才能成立,才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必须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一)一般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确立了三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0102030405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准则。这一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加重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01《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0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规则。举证责任的内涵一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1二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2举证责任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01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02(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问题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方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为辅。1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损害事件,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2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采用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立法考虑因素一般认为,从实体和程序公正、诉讼经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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