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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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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聚力创新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建设项目竣工测绘效率,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测绘机制,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采用“一次受理、一次收费、一次测量、分编报告”的方式实施联合测绘,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测绘服务市场,达到“一次测绘多处用,数据共享降收费”的工作目标。

二、联合测绘的内容及实施范围

联合测绘是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扬州市区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进行规划竣工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和房产实测绘等测绘技术服务工作。

本方案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包含市区范围内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

三、从事联合测绘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测量(包括规划测量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包括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子项)测绘资质证书;

2.具有25名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从业人员;

3.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4.业绩和服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应当具有的其他条件。

四、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作业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公布的联合测绘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中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联合测绘服务,签订联合测绘服务合同。

委托备案。联合测绘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传项目基本信息表、测绘项目批准文件、测绘项目合同;国土部门应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规划、房管部门。

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

成果报送。测绘单位按规定的成果格式样本要求出具测绘成果,建设单位报送测绘成果报告至国土、规划、房管部门。

再次选择。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联合测绘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国土部门认可后,建设单位可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并重新备案。

五、联合测绘成果的共享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地形图由规划部门无偿提供给国土、房管部门作为土地测绘及房产测绘的地图,宗地图由国土局无偿提供给规划、房管部门,作为规划监管及放线、房产测绘使用,房产测绘成果由房管部门无偿提供给规划、国土部门使用。

六、联合测绘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

地籍调查测绘,取消原收费中收取的4371元/宗地的调查设立界址的费用,仅收取地籍测绘费;免费测量规划竣工地形图,规划监督测绘均以国家收费标准的七五折为上限,不得突破;房产实测绘按1.0元/㎡的标准收取。

联合测绘应当提高服务效率,服务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联合测绘的实施要求

1.联合测绘窗口设在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在联合测绘窗口公布本部门测绘成果的要求、标准、格式样本。

2.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测绘的有关规定,向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专题数据,对符合联合测绘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3.国土部门牵头拟定关于推进联合测绘的监管意见,作为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负责拟从事联合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的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每年度发布可在扬州市区从事联合测绘工作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不在目录清单内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成果资料,不得作为国土、规划、房管部门的项目审批依据。

4.规划、房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联合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江都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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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石膏建材、电力金具、教学设备等行业技术、销售、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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