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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
一、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概述
(1)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这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金,然后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和快速性等特点,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主要包括协助他人转移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信息等。这些行为往往与犯罪分子紧密相连,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开设虚假网店、利用网络贷款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而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则为他们提供了便捷的资金流转渠道。此外,一些犯罪团伙还通过跨境交易,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活动,进一步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
(3)我国刑法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由于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行刑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二、刑法规制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1)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各类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中涉及非法资金流转的案例也呈上升趋势。例如,2020年我国网络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77.9万亿元,但与此同时,网络支付相关的犯罪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占比显著。加强刑法规制,对于遏制网络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2)刑法规制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必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法规制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据相关部门统计,实施刑法规制后,部分犯罪分子在面临刑罚威慑下,选择放弃犯罪或转向其他犯罪领域。其次,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角度看,刑法规制有助于切断犯罪分子的资金来源,降低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某知名电商平台为例,通过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降低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被骗比例。
(3)此外,刑法规制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若监管不力,可能导致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猖獗。以2018年某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为例,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巨额资金,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通过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刑法规制,有力地打击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因此,加强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理论与适用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我国刑法中针对网络犯罪辅助行为设立的一项罪名,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刑法理论中的共犯理论。根据共犯理论,帮助行为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顺利实施犯罪的行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通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技术支持、网络接入等手段,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便利,从而构成帮助犯。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明确网络犯罪辅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2)在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故意,即具有犯罪故意。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如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技术支持等,这些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犯罪情节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包括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等。例如,在2019年某网络赌博案件中,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最终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3)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由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适用该罪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网络犯罪辅助行为的理论研究,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支付结算型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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