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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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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抗辩事由法律规定(3)

一、1.法定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1)法定不视为侵权的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尽管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公共图书馆收藏等。

(2)在《专利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他人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公布后,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支付使用费。这种使用被称为临时过境。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

(3)《商标法》也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一是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二是仅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的一部分使用的;三是作为个人姓名、肖像或者其他标志使用的;四是作为地理标志使用的;五是作为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型号等使用的。在这些情况下,即便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不构成侵权。

二、2.侵权抗辩中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且不构成侵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支付报酬;五是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应当具有正当性,如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其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不得过度;再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避免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合理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3)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目的,少量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新闻报道、评论、学术研究等目的,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评论或介绍;三是为创作新作品,在合理范围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是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展览、展示、陈列等目的;五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如救灾、防疫等紧急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就不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著作权人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3.侵权抗辩中的个人使用

(1)个人使用是指在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目的下,个人对他人作品进行的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个人使用:一是个人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复制、下载、播放、展示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个人为家庭生活、自娱自乐等目的,复制、下载、播放、展示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个人为教育、培训等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复制、下载、播放、展示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个人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应当具有个人性,即为了满足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需求;其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限于个人范围,不得用于商业性、营利性活动;再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个人使用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3)个人使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个人在网络上下载、播放、展示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二是个人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分析、评论;三是个人在家庭聚会、朋友聚会等场合,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电影等作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使用行为符合个人使用的原则,就不构成侵权。然而,个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著作权人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4.侵权抗辩中的公开使用

(1)公开使用是指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公开场合,对他人作品进行展示、播放、传播等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公开使用:一是为新闻报道、评论、学术研究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播放、展示他人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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