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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部分学校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12月月考语文试题
一、现代文阅读(本大题共2小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无论是古代的“包公戏”,还是今人创作的司法题材影视作品,如《大宋提刑官》等,在涉及宋代审讯场面时,原告和被告都得跪在公堂上听审。这些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历史想象,甚至影响了历史研究者。法律史学者潘宇的论文《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涉讼双方一旦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但是,我在阅读宋人笔记时,隐约觉得宋代的诉讼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
沈括《梦溪笔谈》中的《欧阳文忠推挽后学》载,有一书生起诉学生拖欠束脩,官员判书生败诉,“书生不直向判,径持牒以见欧公(欧阳修)”。既然是“径持牒”,应该不会是“跪禀”。朱熹编著的《五朝名臣言行录》也载:“旧制,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府吏坐门,先收状牒,谓之‘牌司’。公(包拯)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诉讼人“径至前,自言曲直”,也不像是“跪禀”的样子。
这些材料记录的信息比较模糊,不能作为确凿的“历史证词”。我们不妨通过检索宋代司法文献加以验证。需要说明的是,我采用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宋代司法文献,一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至于加入了后人创作与想象成分的宋元话本小说与元杂剧,一概不纳入考证范围。翻检这些文献均找不到任何“跪着受审”的记录。反倒是在《折狱龟鉴》中可以找到相反的记载。《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当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现在的问题是,“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的一般诉讼情景?
根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作“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也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当然最具直观效果的证据还是宋代的图像材料。我们能不能找出一张宋人描绘诉讼场景的图像作品呢?我确实找到了——宋代多位画师都画过《孝经图卷》,而《孝经》中的“五刑章”恰好涉及司法诉讼的内容,因此宋人笔下的《孝经图卷》也画出了法官审讯的场面。
先来看仇英《孝经图卷》中的“五刑章图”:庭上法官正在阅览诉状,而庭下听审的诉讼人是站着的,没有一人下跪。也许有人反驳:仇英不是明代人吗?仇英的《孝经图卷》是临摹品,乃临摹北宋画师王端的《孝经图》而成。王端的原图可能已佚失,不过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收藏有一幅出自北宋李公麟手笔的《孝经图卷》,此卷因年代久远、保护不善,以致墨迹模糊,甚至可能有图文拼接错误之处,但我们还是可以辨看出来,其中有一图,画的正是庭审场景,图中的诉讼人,也是站立听审,并无下跪之姿。辽宁省博物馆也收藏了一幅《孝经图卷》,旧题唐代阎立本所绘,但图中文字出现避宋太祖赵匡胤及宋孝宗赵昚字讳的情况,人物衣冠也是宋代样式,可认定为南宋作品。本图卷的“五刑章图”,同样是法官审讼的画面,画上的诉讼人也是站着的。
至此,我们可以断言:宋朝平民如果对簿公庭,并无“下跪叩首”之强制。跪于公堂听审的制度,应该是元代之后才出现的。当然,我们也不能说《包公案》、“包公戏”中的下跪受审场面是创作者的胡编乱造。这类话本小说、杂剧发端于元代,而盛行于明清,那是彼时底层文人按照他们的社会经验想象出来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元、明、清时期司法状态的镜像。
不管是从文献还是从历史图像来看,我们都可以确信,清代的平民如果上衙门打官司,是必须下跪叩头的。只有那些取得功名的缙绅,才能获得免跪于公堂的特权。当时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如郑端《政学录》介绍的“理堂事”程式:“诉告之人,不妨逐名细审,一人持状跪下,直堂吏接上;听审完,或准或否,又令一人跪下,执状听审。后仿此。”很明显,清代官箴书中的审讼场面跟宋代官箴书中描述的审讼情景,差异非常大。这个嬗变是如何发生的呢?又印证了怎么样的时代精神的流变?这是值得历史研究者探究的一个问题。
(摘编自吴钩《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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