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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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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

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

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言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

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闫青春王绍忠陆颖张恺悌徐秀玲刘健纪占国王辉

张晓峰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

主要起草人: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杜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

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

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

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

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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