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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提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能源行业、交通运输业等。企业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核算,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3)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例如,某钢铁企业在2019年购买了100万吨碳排放权,按照本规定,企业应在购买当期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并在后续期间根据碳排放权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摊销处理。
(4)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应按照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如某电力企业于2020年1月以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权1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00吨碳排放权,该企业应确认500万元的碳排放权交易收入。
(5)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调整和完善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本暂行规定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第二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企业应真实反映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实质,确保会计信息与交易事实相符。例如,某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应在会计记录中准确反映购买价格、数量等信息。
(2)相关性原则: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应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3)一致性原则:企业应保持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确保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采用同一方法核算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以保持会计信息的连贯性。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科目设置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科目设置
(1)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权负债、碳排放权收入、碳排放权费用、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等。
(2)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包括购买、取得或者自产自用的碳排放权。该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如“购入碳排放权”、“自产碳排放权”等。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应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碳排放权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债务。该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如“购入碳排放权应付款”、“碳排放权交易税费”等。企业因购买碳排放权产生的应付款项,应借记“碳排放权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碳排放权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该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如“出售碳排放权收入”、“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等。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或取得碳排放权投资收益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碳排放权收入”科目。
(5)碳排放权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如“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碳排放权审计费用”等。企业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借记“碳排放权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通过碳排放权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该科目下可设置二级科目,如“碳排放权投资收益——股利收入”、“碳排放权投资收益——处置收益”等。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科目。
(7)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科目设置,合理确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四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方法
(1)碳排放权资产核算方法:企业购入碳排放权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成本计量,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购买成本包含手续费、税费等,也应一并计入成本。对于自产自用的碳排放权,企业应根据其产生的碳排放量,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2)碳排放权负债核算方法:企业因购买碳排放权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支付款项时,借记“碳排放权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涉及税费,应按税法规定计入负债。
(3)碳排放权收入核算方法: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应根据交易价格和数量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碳排放权收入”科目。如涉及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并计入收入。
(4)碳排放权费用核算方法: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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