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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回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单项选择题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家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01抵销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利益,因为抵销权可使债权人在抵销的债权额内得到优先偿还。02抵销权为保证抵销权的正确行使,我国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五、重整重整制度的含义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制度的含义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01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干预,更多强调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体现了现代社会内在规律的要求。02重整制度为预防企业倒闭解散的提供了新的途径,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双赢,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03ADBC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重整,进入重整期间提出重整申请(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申请的提出多选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债务人S企业12345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依照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的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期间发生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的出资人可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监事经人民法院同意可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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