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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武清区人社局协同公安分局查处农村建房欠薪案
基本案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类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月8日,武清区人社局接到刘某军、刘某生等10名农民工反映其受天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武清区某农村民房建设施工被拖欠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工资77040元。经多次书面、短信通知,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武清区人社局根据调查中获取的对账记录、工资明细、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记录等,结合对农民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同时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欠薪逃匿”情节。
2024年3月12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武清区人社局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五日内支付1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该单位逾期未履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武清区人社局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拒不缴纳罚款。武清区人社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5号),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法律适用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处理结果
武清区人社局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2024年5月,武清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立案查处。
五、说明理由
该案是基层人社执法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创新工作方法,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证据链条,并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依法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一)将农村民房建设欠薪问题纳入人社行政执法范围。农村民房建设多为房主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单位或个人,不适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因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证据不足,无法判断其属于劳动用工还是短期劳务用工,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增加维权成本的同时容易激化矛盾。武清区人社局将农村民房建设欠薪问题纳入执法范围,及时受理案件,通过多种形式手段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查明该案中农民工受该公司直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并依法给予该单位相应处理,有效提升履职能力,对于类似情况欠薪案件处理亦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二)协同多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重拳出击”。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轻微违法的情况,一般通过调解、以案释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处理,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本案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明显,拒不配合调查,且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武清区人社局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相关欠薪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关心的权益,行政执法的作用在于监督法律法规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尤其在情况相对复杂的欠薪案件中,更应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行政着重“力度”,注重“实效”。人社执法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调查过程中,通过电话、实地走访、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欠薪事实,依法严肃处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执法活动聚焦“忧心事”,解决“烦心事”。人社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定依据、管理权限和运行流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快立、快查、快处”,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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