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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3.背书行為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一般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背书曰期
视為在票据到期曰前背书
关键规定
背书持续
前一种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种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附条件背书
背书有效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不得转让”
背书有效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严禁背书转让
現金支票、現金本票、現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承兑行為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承兑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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