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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57605760576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3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4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病人必须有纯生物学的、可以检测到的客观损害结果;5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过失行为与病人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诠释医疗事故概念把鉴定会当成学术讨论会,对医疗技术本身做评判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什么为基本标准?法律底线是什么?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肯定不能以“协和”或“301”医院的技术水平为标准,也不能以某个学术刊物的文献报道为标准,更不能以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为标准。应该是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法律底线应该是卫生部的规划教材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清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同行相轻”、“包庇同行”是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第四类问题。“同行相轻”—多发生在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所做的鉴定中,鉴定人为了抬高自己而贬低他人,做出不利于其它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同行包庇”—多发生在“兄弟”医院之间,鉴定人故意包庇“兄弟”过失,做出对患者不利的鉴定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鉴定书内容不规范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条例》所赋于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一是卫生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01020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关于鉴定的规定:01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02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0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01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02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0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1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2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4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3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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