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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拒不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开发商如何应对?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有些承包人采取了在工程竣工后拒不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极端对抗手段,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致使发包人面临着无法按期交付的严重风险。本文针对在此情形下,开发商或可采取的应对措施略作探讨。”
01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安装等工程质量及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等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对发包人而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最重要的环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
02相关法律规范
序号
名称
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
三、(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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