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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最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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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最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观点

在发包人债权人众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工程回款有重要影响。但关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裁判规则分散,本文将相关法律、最高院判决的裁判观点整理汇总,以期为同行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可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有哪些?

1.勘察、设计、监理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均不属于上述范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工程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判例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不专属于承包人自身,可以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债权的一并转让,既不增加发包人的负担,也不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受让人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高院也有相反的观点,如(2021)最高法民终869号判例中提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而设,不能将其转让。

可见,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还存在分歧。

4.代位权范围是否包含优先受偿权?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行使之范围为债权及其从权利,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应包括在代位权范围内。

优先受偿权的价款范围包含哪些?

1.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等?

优先受偿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以及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间接费用在内的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以及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

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虽该保证金系为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保证工程及时得到修复而预留,但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对于承包方单独另行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因不属于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1.能否以函件催告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1)可以发函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2020)最高法民申5386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该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限定承包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以发函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判例也持相同的观点。

(2)单方主张(如发函)并非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但(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判例中最高院却认为: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视为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建工公司虽于2016年7月22日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故该日期不能认定为建工公司行权时间。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建工公司如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及时提起确认之诉。

上述案例可知,以发函催告的方式行权还存在争议。

2.承包人向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合理方式?

在执行法院根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包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参与分配、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3.优先受偿权未经诉讼/仲裁确认,执行机构是否可以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

(1)未经诉讼,在证据充分、没有明显争议情况下,执行法院可直接保护优先受偿权:(2024)最高法执监172号判例中最高院认为:虽然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认定,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主张,但由于优先权及相应数额没有类似于不动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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