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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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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争议较大,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依据,导致了各种纠纷和不公平问题的出现。在现实中由于夫妻各方对外经济行为的方式和参与程度不同,加之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夫妻双方对其债务如何承担仍是当下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的焦点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出于各种目的与需要,夫妻一方对外进行借款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债务未能如期足额偿还的情况致使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借款人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同样,夫妻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与分割及离婚后对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与承担也是当下实务中的重点难点。

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争议较大,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依据,导致了各种纠纷和不公平问题的出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18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合意”的认定标准。

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解决离婚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中长期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乱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家庭共同财产为债务担保的债务。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和分割。但在现实中由于夫妻各方对外经济行为的方式和参与程度不同,加之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夫妻双方对其债务如何承担仍是当下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的焦点问题。

01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一)夫妻合意型

“夫妻合意型”共同债务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债务类型。此类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即在共同债务发生之时,是由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的,则这个债务便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按照《2018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与第三方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能体现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对债务内容也没有争议,那么该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一旦出现了共同签署或事后确认的情况,则不论欠款数额多寡,都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1]

(二)日常家事型

除夫妻合意的情形之外,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目的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庭生活、互相进行家事行为代理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夫妻二人为了家庭稳定、为家人提供更好的物质、精神生活等努力工作,构成了社会生活的重心。因此,夫妻一方由于日常家事的需要而产生的对外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需夫妻双方事前事后达成合意,只需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三)生产经营型

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双方一起或者一人进行经营活动为维持夫妻的生活而发生的负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类型的拟制主要是根据夫妻一方或双方营利行为的特点以及夫妻双方之间在营利行为中的角色与影响进行考量,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于现阶段对于营利行为的范围还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无真正投入营利行为并非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点,目前以“共同利益标准”进行判断,关键在于一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营利收益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一方的营利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1.“夫妻共同合意”的认定规则

“夫妻合意型”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但日常生活中后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书面形式、电话、短信、微信消息等。但不管是何种形式的意思表示,均需要满足知情、同意两个条件,且应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可能没有明确表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基于夫妻另一方的某种行为或者并未明确反对而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债务形成时夫妻另一方设立了担保,大多数裁判者认为债务人配偶的行为,这是一种“明知或事后追认”的行为。因此,配偶为案涉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债行为。

此外,夫妻另一方为举债方配偶清偿部分债务的行为并不当然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达。最高院认为,债务人的配偶部分偿还债务不能被视为对债务的追认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些省高院也认为,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只能证明钱款是从配偶的账户里转过来的,这也不能当然认定为配偶对债务的追认。

还有较为常见的情形是,由夫妻一方举债,而夫妻另一方只是知道该债务的存在,而未提出相关异议。部分法院认为仅凭这一点就足以确定配偶有共同的负债意图。但一些法院也认为,仅仅依靠配偶对债务的了解而不提出异议并不一定表明他们有意承担共同债务。[2]《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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