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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docxVIP

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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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2014-08-21发布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认证依据标准 1

4认证模式 2

5认证单元划分 2

6认证委托 3

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6.2申请资料 3

6.3实施安排 3

7认证实施 4

7.1型式试验 4

7.2初始工厂检查 5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6

7.4认证时限 6

7.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

8获证后监督 6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

8.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9认证证书 8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8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8

9.3认证证书的变更 8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9

10认证标志 9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

10.2使用要求 10

11收费 10

12认证责任 10

13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附件4:认证依据标准 19

1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类、N类、O类和L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种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4785和GB18100。

3认证依据标准

见附件4。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2

4认证模式

实施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5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适用标准及功能;

(2)光源类型(灯丝灯泡、光源模块等);

(3)光学系统的特性;

(4)工作时通过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变形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6)灯具的类别、级别和模式(如前照灯、前雾灯、转向灯、制动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回复反射器、标志板等);

(7)回复反射器的回复反射光学单元

(8)尾部标志板:回复反射材料的特性、荧光材料特性、影响回复反射材料或装置的部件。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具有多个功

3

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单元中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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