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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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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

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1)本案例涉及某市某区某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区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一亿元。项目招标过程中,共有五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其中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为本地企业,丁、戊两家施工单位为外地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而丁、戊两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能提交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即通过暗箱操作,约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这一行为引起了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并导致了争议。

(2)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是否构成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最后,针对丁、戊两家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情况,招标人是否应当依法给予其补正投标文件的机会。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即其他投标单位提出,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串通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要求法院判决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被告方即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则辩称,其行为并未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公正评审。此外,被告方还提出,丁、戊两家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请求法院给予理解。

二、招投标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案例中,项目招标采取的是公开招标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内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院判决及法律适用

(1)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院首先对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通过暗箱操作,约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丁、戊两家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情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投标时间,并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案中,丁、戊两家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且其已向招标人提出了书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补正。因此,法院决定给予丁、戊两家施工单位补正投标文件的机会。

(3)综合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法,其投标文件应予废标;二、丁、戊两家施工单位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但其已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说明,法院决定给予其补正投标文件的机会;三、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该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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