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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docxVIP

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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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

一、网络寻衅滋事罪概述

(1)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以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寻衅滋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网络寻衅滋事案件达到3.6万件,同比增长了20%。

(2)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包括在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言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组织网络暴力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例如,2018年某知名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一起网络暴力事件,一名网友因不满他人言论,在网络上恶意攻击,导致受害者遭受网络暴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也包括一些组织。这些犯罪主体往往利用网络匿名性,逃避法律责任。为了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网络监管、提高网民法律意识等措施,有效遏制了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概述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这一罪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超过2万件,同比增长15%。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传播谣言、恶意中伤他人等。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例如,2017年某地发生的一起虚假信息传播事件,一名网民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称某地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该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恐慌情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事后,该网民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3)为了有效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虚假信息。近年来,我国政府、司法机关和互联网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不断加大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网民法律意识,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监管,有效遏制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发生,维护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三、两罪名的适用关系分析

(1)网络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存在交叉。网络寻衅滋事罪侧重于通过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则强调虚假信息的编造与传播。但在实践中,两者常同时存在,如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网络寻衅滋事。

(2)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名均可能涉及个人或组织。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可能出于个人恩怨或报复心理,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行为人可能出于商业利益或政治目的。两者在犯罪动机上存在差异,但在网络空间中,两者往往相互交织,共同构成网络犯罪。

(3)在犯罪后果方面,两罪名均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网络寻衅滋事罪可能导致受害者名誉受损、生活受到干扰,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则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名的适用关系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两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案例对比

(1)案例:某地发生的一起网络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通过社交媒体散布侮辱性言论,恶意攻击他人,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散布的言论内容、影响范围以及造成的后果,认定其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与此相对比,另一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声称某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大量网友恐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被告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数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网络寻衅滋事案件占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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