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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据发放津补贴审计案例追踪
一、案例背景
根据C学校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和组织部门的委托,审计处开展了对10名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包括财务处长、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长等重要岗位、高风险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处级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在对J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其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对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勾稽关系做了比对分析,发现了一些问题线索。2019年7月,C学校委托H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学校2019~2021年会计服务购买项目通过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中标金额为150.00万元,中标单位为W会计师事务所,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与此同时,在部门经费的劳务费科目中,又给服务外包人员发放劳务费9万元(饭补2万元、过节费1万元、劳务费6万元),这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已经给W事务所支付了服务费用,怎么又通过日常经费再次给这些人员发放补助、劳务等费用呢?
审计人员将招投标文件、合同等重要资料又做了梳理,材料显示,2019年和2020年,学校向W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会计服务,两年合同金额为160.00万元。协议约定:会计服务人员6名,服务内容包括:负责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定额类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的核算管理(含中央财政专项)、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类项目的核算管理;该类专项合同(或协议)的管理;该类专项余额(含质保金)的管理;协助该类项目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工会账目收支核算并编制各类报表;基建账目和其他辅助账目核算管理;校友会账务核算管理;公务卡业务核算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各项服务。
针对以上问题,审计组进行了研判,初步得出结论:
(1)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服务内容,另外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的兜底条款,应包含所有内容,故部门直接给个人发放劳务费、补贴等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
(2)学校购买的是会计服务,供应商为W事务所,学校不应与个人有直接发生资金往来关系,若要发生费用,也应通过签订协议公对公的方式进行。按审计[内审网注:更多审计方法案例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程序,审计组编制了审计事项核实单,以书面的形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二、案例经过
1.貌似合情合理的补贴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核实材料后,审计组应其要求,随即安排了审计沟通会。会上,J处长阐述了她发放劳务费及补贴等费用的理由:
(1)2019~2020年处于会计改革的关键时期,财政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逐渐增加,财务工作任务明显加重,外包人员的工作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2)新增了两个账户的会计业务,需要额外支付人员劳务费;
(3)部门有税收返还款可以支持此笔开支,并且有校内制度作为依据,可以奖励办税人员;
(4)咨询了市区其他事业单位此类情况,别人都在发,所以就按学校编制内人员餐补标准进行发放。
审计组就该问题发表了观点:
(1)学校和W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合同,增加的工作量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追加服务;
(2)可以通过签单等方式适当解决外包人员的餐费问题,而且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补贴发放无依据,甚至涉嫌乱发津补贴,这是当下明令禁止、巡视、纪委、审计等监督部门关注的重点。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洽谈,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基于审计要充分了解情况的角度,审计人员提出,由J处长拟写书面的情况说明,尤其是把新增的业务内容阐述详实。就此,第一轮谈判结束。
2.神秘的税收返还款。审计就像辩论一样,你抛我接、你来我往,趁他们写说明的功夫,审计组开始紧锣密鼓的搜集证据。根据J处长提出的“税务返还款可以支持该笔费用”这一线索,审计人员查阅了大量资料。
经筛选,找到了两个有说服力的文件,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另一个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两个文件相比,2005年废止的文件中明确说可以适当奖励财务人员,2019年的文件就改为“人员成本”。但通过2019年的文件可以得出,“税务返还支持此笔费用”的论断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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