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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手切除手术,没有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违反术前签字制度,从医疗制度上说,术前制度是手术治疗的合法依据,是必经程序。没有术前签字,医院无法证明医护人员已向患者详细介绍淋巴结肿物手术的有关情况,如患者的病情,各种治疗手段的利弊、手术治疗方案、手术的风险,并发症、手术的效果,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也无法证明患者在充分了解的条件下,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是否进行手术,因此可以认定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本案,被告医院方认为虽没有执行术前签字制度,但在手术时符合诊疗规程,术前有书写门诊病历,采超辅助检查等。2虽然医院方履行上述的医疗技术规程,这些医疗技术规程无法取代医院的告知义务。因此,医院侵害了原告的签字同意权和处分权。3分析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SystemofLawontheManagingofMedicalInstitution一、医疗机构管理法制建设第一节医疗机构的概述行政法规: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门规章:卫生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二、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Medicalinstitu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医疗机构的分类卫生部于2006年11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进行修订,医疗机构按照功能、任务、规模等分类。2、按照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分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For-profitMedicalInstitution营利性医疗机构None-profitMedicalInstitution经营目的为社会公众服务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途弥补成本、自身发展投资者经济回报提供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自主确定服务项目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照章纳税财政政策政府财政补助无价格政策政府规定指导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财会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企业的财会制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制定根据:根据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分布情况0103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同级人民政府审批02设置规划:3级04第二节医疗机构的设置制定单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内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具体配置和布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基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壹贰设置申请书、叁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肆选址报告、伍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7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主体:《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有国家规定不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的;(二)男性在70周岁以上,女性在65周岁以上的;(三)个人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的;(四)城市(含县城)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数超出每万人口设置一个医疗机构比例的;(五)拟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不足1公里,并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重复的;(六)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获得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申请在省、市设置诊所的个人,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010302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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