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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待遇工龄认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姓名:张三,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1990年3月7日。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至今已连续工作14年。在此期间,申请人按照国家及企业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某国有企业,单位名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05XXX。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制造业。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此后,双方劳动合同多次续签,至今尚未终止。
(3)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待遇的缴费情况如下: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累计为30万元,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累计为15万元,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累计为5万元,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累计为3万元,生育保险缴费金额累计为2万元。此外,申请人还于2015年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累计缴费金额为10万元。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发放了申请人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1)申请人张三因对某社会保险待遇工龄认定不服,特向贵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作出的认定工龄为12年的决定持有异议,认为其实际工龄应为14年。申请人请求贵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认定,并重新认定其工龄。
(2)申请人认为,根据其与某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其应享有的工龄为14年。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发放了申请人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然而,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在处理申请人社会保险待遇时,仅认定申请人工龄为12年,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3)申请人以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认定的工龄为依据,无法享受到其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申请人应按照其实际工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贵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的认定,申请人将失去约8万元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请求贵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的认定,重新认定其工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张三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向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提交了关于工龄认定的申请,并提供了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依据这些材料,明确表示其实际工龄应为14年,而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仅认定其工龄为12年,这一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2)申请人张三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国有单位工作,至今已有14年的工作经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工龄是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认为,其连续工作年限应从入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在处理申请人案件时,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导致工龄认定错误。
(3)申请人张三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详细列出了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且其工资发放记录与工作年限相符合。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在未充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工龄为12年的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和事实依据。申请人因此请求贵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撤销某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的错误认定,并依法重新认定其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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