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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
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
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中国人民银
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
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
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一些金融机构、供
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
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
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
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
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
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
些问题和风险,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
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
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为落实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
1
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
纳入监管等相关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
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有关政
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
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
管理框架。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21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
益
《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
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
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
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
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
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
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二)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
险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一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
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
2
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
欠;二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
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三要规范供
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
情况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
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四要强化供应链金
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
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三)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
一是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通知》要求,应收账
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
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
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供应链信息服
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
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
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
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
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
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
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三是有效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通知》要求,应收
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
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
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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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
凭证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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