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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1)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并监督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学生的学位申请。各学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生学位申请的初步评审工作。
二、授予条件
(1)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其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成绩不得低于75分,公共基础课成绩不得低于70分。
(2)学生应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60%。体育、军事理论、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必修课程必须修满规定学分。
(3)学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同时,学生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答辩成绩合格。
三、学位授予程序
(1)学位授予程序分为学位申请、学位评审、学位授予三个阶段。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等。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2)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将初步评审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学位评审会议。会议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教师参加,对学生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会议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学位授予决定一经作出,学校将及时公布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学位证书。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学位证书颁发及管理
(1)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凭证,由学校统一制作,证书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授予学位名称、学位授予日期、学校名称及校章等信息。学校每年春季学期末对上一年度获得学位的学生进行集中颁发学位证书,具体时间及地点由学校另行通知。
(2)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配合实施。近年来,我校每年均有数千名学生获得学士学位。例如,2022年春季学期,我校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5327份,其中男女生比例约为1:1,涉及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颁发过程中,学校严格执行证书管理制度,确保每份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涉及证书的领取、发放、回收及存档等环节。学生领取学位证书时,需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证书领取后,学生需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或伪造。对于遗失、损坏或需要补发的学位证书,学生需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学校规定补发。此外,学校对已颁发的学位证书进行电子存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附则
(1)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绵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有。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学位授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院、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将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规进行处理。
(3)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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