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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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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社会力量办学的食堂以及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3)宿迁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学校食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

(5)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6)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学校食堂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7)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与学校整体工作相结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与学校德育、体育、美育等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健康饮食观念和良好卫生习惯。

(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与学校财务管理相结合,确保食品安全资金投入。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资金的有效使用。

(10)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当与学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效率。学校食堂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第二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章食品安全要求

(1)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原料采购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行,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原料。

(2)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条件,保持干燥、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食品原料应当按照种类、批次分别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并定期检查,确保储存食品的安全。

(3)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加工过程中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保持双手清洁。食品加工场所应当定期清洗消毒,加工设备、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控制好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熟透,避免细菌滋生。

(4)学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并按照产品标签说明进行使用。

(5)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品种应当涵盖当餐供应的主要食品,留样样品应当保存于专用留样冰箱中,并做好记录。

(6)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清洗应当使用洗涤剂和去污剂,消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剂,确保餐饮具的清洁卫生。

(7)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品,防止食品污染。

(8)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9)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10)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宿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环节。

(2)学校食堂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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