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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第1页
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
号)
文号:交通
运输部令2016年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第64号
发文日期:201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年09月09日
索引号:
主题词: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0079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
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作
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
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
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
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
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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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
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
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
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
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九、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网络约车”。
十、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巡游出
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第五十三条前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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