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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
2014-07-16发布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1
3认证模式1
4认证单元划分2
5认证委托2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
5.2申请资料2
5.3实施安排3
6认证实施3
6.1型式试验3
6.2初始工厂检查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4
6.4认证时限4
7获证后监督5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5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5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6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6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6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6
8认证证书6
8.1认证证书有效期6
8.2认证证书内容7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7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7
8.5认证证书的使用7
9认证标志7
9.1标志式样7
9.2使用要求8
10收费8
11认证责任8
12认证实施细则8
附件1: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0
附件2: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12
0引言
本规则基于防盗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防
盗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
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
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防盗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入侵探测器、
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
认证依据标准见《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附件2)。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
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它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
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
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
元器件和影响防盗报警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
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
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在同一境内,同一生产者、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企业
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生产企业生
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不同生产
者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试验结果不能相互覆盖或引用。
认证单元划分见《防盗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1)。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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