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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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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如第5条规定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第23条规定,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突出了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做了细化规范,对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重复学籍等问题均做出了回应。《办法》全文4第四章保障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生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各地拥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如第15条规定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纸质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全文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办法》对学籍的定义作出哪些调整?《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对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权作出哪些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权力、职责,对学籍管理权进行合理调整,赋予地方学籍管理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如第5条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对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权作出哪些调整?《办法》将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区分为国家与地方两级,明确国家学籍系统采用一级部署、五级应用模式,并对国家学籍系统与地方学籍系统职能进行了合理定位与区分,赋予了地方学籍系统合法性地位。《办法》全文4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是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是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六是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九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25条规定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对当前学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办法》如何回应?《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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