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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融入公司治理下的董事合规义务——困境、重释与平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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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海南大学学社会科学版)Jan.2025

第43卷第1期JOURNALOFHAINA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Vol.43No.1

法学

社会风险融入公司治理下的董事合规义务

一困境、重释与平衡

莫志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社会风险的概念需融入公司治理,并凭借公司内部的源头预防优势来

应对风险现实化后的公共损害。但传统的公司法及公司目的是以股东利益为导向,董事对社会因素的考量面

临多元目标冲突和履职技术受限等困境。故要将董事的监督义务重释为“构建公司社会风险防范体系”的强

制性“合规义务”,以公共利益为管理导向,在受托于公司的前提下,与忠实、注意义务并列成为信义义务的子

集。董事应在履职中采纳ESG方法,通过设置董事(会)级别的领导机关和“预防、侦察、调查与补救”的类型化

流程,缓解风险多元化和技术化的挑战。而专业判断规则与责任区分规则,有助于平衡义务强化下的后端责

任,避免董事对合规的过度反应产生的经营懈怠。

【关键词]社会风险;公司治理;董事合规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志码]A[

[DOI]10.15886/ki.hnus.202302.0110

一、引言

公司在创造财富之时,也潜藏着威胁社会安全与发展的巨大风险。例如三鹿奶粉、天津大爆炸、长

生疫苗、美利纸业污染等事件,就是公司活动带来的公共损害。但法人财产未必能够充分承担起私人救

济与赔偿的责任,尤其是在宣告破产后",社会却继续承受着不可逆的损害。成本转移或负外部性内部

化的回应型思路,难以应对风险社会中公司活动造成的损失,其不过是基于假设的成本收益分析所制定

的政策、规则。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理论条件与现实损害的差距难以弥合一一贝克称之为不可计算

性2),公司需要转向在内部采取动态的、持续性的事前监督和预防策略。因此,社会风险对公司治理而言

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外生概念,其既联系着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市民社会(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

应链等)的公共利益,同时也反过来制约着公司自身及其内部人(大股东、董事、高管)的私人利益。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

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因此,《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

相关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专门法,应在制度上对公司制造或面临的社会风险给予回应,确

保其持续规范地经营,防范风险现实化后的公共危机。而董事乃主导公司决策与监督业务执行的核心

角色,有关其履职的义务规则必然对风险控制产生影响。但现行法注重董事对公司及股东的忠实、勤勉

义务,而未明确社会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这关涉董事决策应否考虑股东外的其他利益,传统的董事义

务是否满足社会风险下的治理要求,如何通过董事履职来促进公司防范社会风险等理论问题。鉴于公

司导致的公共损害在中国屡次发生,有必要从社会风险融人公司治理的视角,对董事的相关义务予以特

别讨论。

[收稿日期]2023-0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FX019)

[作者简介]莫志(1994-),男,广西南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司法与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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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社会风险融入公司治理下的董事合规义务

二、社会风险融入公司治理的现代需求

(一)公司的社会风险生成及其现代特征

有别于农耕时期的自给自足或早期古典经济的个体交换,现代社会通过公司的资本聚集与组织规

模化而得以实现大型生产。尤其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公司逐步发展为社会的第三极,深刻地介人国家经

济与市民生活。相应的,公司衍生的损害也因其规模而远超自然人,威胁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加之全球

融合使得不同地区、国家的联系形成了紧密而复杂的结构,任何微小的决策失误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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