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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pdfVIP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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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1期金融监管研究99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

一一种基于法律体系性的考量

刘志伟

摘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无论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主体/业务法”,

还是用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法”,目前都存在规范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地方

金融监管立法应秉持法律体系构建的体系性要求,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构成完整性、价值

融贯性和逻辑一致性的体系化塑造。在体系结构上,“地方金融业法”应从以机构为导向的“机

构立法”转向以业务类型为导向的“功能立法”,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分工协作、紧

密配合;同时,还应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角度切入,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立

法与非金融领域基础法律的“尊重”或“调整”关系。在动态协调上,需要立足于地方金融监

管的市场回应性,在整体上处理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立改废释纂定清”的统筹协调,并

具体通过授权立法、定期修法、联动修法三大机制来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适应性、适时性

和关联性。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立法统筹;中央与地方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志码:A

一、引言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贯彻中央金

融工作会议精神,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特别强调,“充分考虑金融法律的整合、补

充与协调,加强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协作,发挥治理合力”。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

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对深化金融体制

改革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

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反映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领域,这

不仅涉及面向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尤其是“7+4”类机构的监管规范与面向全国法人金融机构

1刘志伟,法学博士,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联系方式:liuzhiweioo0o@。乍者感

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法治化构建研究”19CFX076)的资助。

②在“7+4”融资拍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

类机构中,7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机构是指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合作社、社会众

除在特别情形下使用“7+4”

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在本文中,机构的表述外,般直接使用地方

金融从业机构的表述。

100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推进总第155期

的监管规范和非金融领域其他基础性法律规范间的统筹协调;还事关面向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

监管规范制定权限配置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统筹协调(屈淑娟,2020)。在未来立法中,同样需

要考虑如何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统筹协调推进,以解决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不

完备的问题。重要的是,要厘清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究竟是选用“机构立法”模式还是“功能立

法”模式,是选用“分别立法”模式还是“统合立法”模式,是选用“中央集中立法”模式还

是“中央主导下的央地协同立法”模式;以及哪些立法事项需要坚持“中央保留”原则,哪些

立法事项允许“中央统一下的地方自主”,等等。当然,对上述诸多问题的回答,均需要秉持法

律体系构建的体系性要求,即在实践中将构成完整性、价值融贯性和逻辑一致性这三大体系性

要求转变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静态结构和动态秩序的体系化塑造(李桂林,2021)。其中,地方

金融监管立法静态结构的体系化塑造,需要结合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在规定性来完成金融监管法

律规范从核心到边缘的圈层性构建;而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动态秩序的体系化塑造,则需要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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