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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以下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常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通风、空气调整系统应实行防火、防烟措施。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承受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承受内外表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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