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骗取高利贷行为的司法问题分析7800字 .docx

骗取高利贷行为的司法问题分析7800字 .docx

  1.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

骗取高利贷行为的司法问题分析综述

目录

骗取高利贷行为的司法问题分析 1

一、理论指导不足 1

(一)传统理论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研究不深入 1

(二)不接受被害人教义学 3

二、规范指引不明 5

(一)立法不明 5

(二)司法指引不明 7

三、司法实践重视不足 9

(一)取证阶段的忽视 9

(二)审判机关的忽视 9

(三)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10

一、理论指导不足

(一)传统理论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研究不深入

在互动犯罪活动中,是犯罪学发现并开始研究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事实层面上,对被害人过错展开了很多的研究,虽然在此基础上,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部分研究成果,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被害人仍然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构建刑罚理论体系时,且我国现代刑法中,依旧采用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单一刑罚归责模式,以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多重处罚,却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发展中的过错及其对犯罪行为的驱动力。

2

关于被害人过错与犯罪人刑罚的关系,刑法理论界并没有充分吸收现代犯罪学理的成果,重视不够,研究较少。在诈骗罪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漠视被害人的作用

有关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一系列运动是在上世纪逐渐兴起的,在这些运动中,被害人被置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这些运动,学者和相关立法者更加关注受害者的权利,进而对相关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保护来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不应该总是将被害人置于一种无辜的境地,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满足公平正义的需要,受害者本身是否有过错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如果只是不加思考地把侵犯法益的后果全部推到加害人身上,其实是限缩了犯罪人的权益。在认定诈骗罪时,我们在考虑行为人的作用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态度和主观状态也应当纳入考量。诈骗罪的参与者不仅仅是行为人,而且还有受害人。一些学者在“被害人--加害”的关系基础上,开始探讨被害人行为对加害人和犯罪行为的影响。从而得出并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是“纯洁无辜”、“无所作为”的。传统观点认为,被害人的作用对定罪没有影响,实际上抹杀了诈骗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密切关系。当被害人有所怀疑甚至明知犯罪分子编造的事实时,被害人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基于投机心理交付财物。这种冒险行为其实是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如果不考虑这种行为,其实是不符合侵害法益原则的。

2、未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置于独立地位

对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讨论,历来是司空见惯了的。在客观方面,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具代表性地就是德国知名学者克劳斯●罗可辛。他指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仅仅只是针对价值判断并不可以成立诈骗罪,必须针对的是事实。对在诈骗罪的规定上,最为详尽的国家是德国,不仅对诈骗罪的基本要件、加重情节、甚至是加重情节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军警人员这些都在刑法典中进行了完整且具体的规定。对于其中的观点许多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比如在刑法典中,在对诈骗罪基本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规定之外,例如德国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刑法家罗可辛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欺骗行为仅仅是针对价值判断的不能成立诈骗罪,应当针对的是事实”。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诈骗罪客观特征的一般理论,与德国刑法的表述基本一致。毫无疑问的是,在客观上,整个诈骗罪行为的发展进程应该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秩序性。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受骗者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造成财物损失应该被包含在内。通过对诈骗罪五要件的研究,我们应该明确“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处分财物”之间是由“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纽带连接起来的,在认定诈骗罪既遂中,这五个要件每一个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传统的观点并没有看到其中的逻辑顺序,往往就只是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完成,就轻易推断出被害人完全陷入了认识错误。其实就是将被害人怀疑心理或者投机心理交付财物,强加于行为人诈骗行为使之具有的因果关系,既忽视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连接作用,也直接略过了这一构成要件的基本地位。

(二)不接受被害人教义学

被害人学的兴起,是被害人教义学的源头,也是其发展的开始。通过收集和整理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调查数据,犯罪学学者发现,发现犯罪并不是行为人的一种单一行为,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选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政策来防止犯罪。如果说被害人学的主题是“降低被害风险”,那么被害人教义学是被害人学与刑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文档定制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医务工作者,自由工作者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