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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保健工作制五个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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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保健工作制五个制度--第1页

围产保健工作制度

一、开展围产期保健,对院内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对孕妇建立《孕产

妇保健手册》,并做好登记,孕中期检查2次,孕晚期检查2次,如

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检次数。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保健、咨询、健

康教育等服务,孕产期系统管理、高危妊娠管理及产后访视。

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在《围产保健手册》

做高危标志,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

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保健机构就诊,定期

追访,加强管理。

三、教会孕妇进行我自监护,做好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

四、对不宜妊娠者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和知情告知,适时终止

妊娠。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

教育处方;定期举办孕妇健康教育学堂,开展孕期卫生、营养个性化指导,

进行产褥期保健教指导和育儿指导。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

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

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发现危重孕产妇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并

提供病历资料;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

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2.各级开设产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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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管理。本院检查

发现和外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高危登记并填写“高危孕妇登

记卡”,每周报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

3.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

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

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4.危重孕产妇转诊时,必须按照湘潭市疑难、危重孕产妇转诊实

施方案要求进行转诊。

5.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

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6.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

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

上报。

7.对高危孕妇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进行分级住院分娩指导,以确

保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

孕产妇健康教育制度

1、早孕检查:妇保人员通过了解所辖范围的已婚育龄妇女疑有早

孕者,督促在停经12周内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做早孕检查,建册同时

针对孕期营养、心理、优生筛查等知识向孕妇宣传。

2、产前检查:督促孕妇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酌情

增加检查次数,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

者,应在孕20—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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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期检查过程中让孕妇了解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如贫血、糖

尿病、高血压等)的危害,增加孕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4、住院分娩时,各产科单位应积极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母乳喂

养有关知识以及一些育儿常识及产褥期注意事项。

5、产后访视:至少2次,要求于产妇出院后7天内、28天进行,

并填写《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

6、产后健康检查:妇保人员督促产妇于产后42天,到分娩医院

或社区卫生院接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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