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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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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在项目承接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意识,规范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乙方处分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防范项目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一节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包括: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和项目经理部财务专业章。

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和废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回收和废止)等有关工作。

凡中标项目均应刻制项目经理部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明确的具体名称到公安监管确定的专业刻字社刻制并备案。

项目经理部印章由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局局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及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到企业法律事务部门领取。领取时,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员应分别与企业签订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责任书,并填写《项目经理部印章领用登记表》。

项目经理部成立批文上预留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一式三份,法律事务部门,市场经营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各一份。

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门刻制后按程序移交给财务资产部确定的专门人员,项目经理部再从财务资产部按程序领取。

凡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刻制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均视为伪造印章,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部领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5日内须在其工地办公地点显要位置公示项目经理部印章印模,并说明其使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公示情况和地点须拍照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二章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对所属各项目均应确定一名项目经理印章管理员(一下简称“印章管理员”)。印章管理员的基本任职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作风正派,原则性强;(2)具有大专或以上的文化程度,办事认真细致负责;(3)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4)能坚持在项目工作,并且具有项目管理的某项技能;(5)必须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6)一般为兼职,大型项目可以为专职。印章管理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印章管理员。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管理员由企业委派至该项目的财务会计兼任。

第十二条每次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在企业统一印制的用印等基本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签订有关合同,必须报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重要合同须同时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批。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签订借贷、担保、施工、分包合同;严禁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从事任何与本工程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文件、函件、经济技术资料等必须经项目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第十六条印章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项目经理部印章,严禁将项目经理部印章交由他人管理。项目经理部印章遗失、被盗,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印章管理员应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本企业。

第十七条在任印章管理员因故不能继续管理项目经理部印章,须按程序将项目经理部印章移交责任单位确定的新的印章管理员管理。分公司所在地就近的项目部印章原则上应交印章管理员所在分公司集中管理。印章管理员离职前未按本办法办理完结印章移交手续,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节印章更换、回收与废止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因故需更换、重新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按本办法程序重新办理印章刻制、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经企业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印章管理员向法律事务部教会项目经理部印章及用印登记本,向财务资产部交回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印章收回后,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统一保管,待该项目所有事项办理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废止。

第三章项目责任人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所有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责任人施行担保制度,对有担保人对与企业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项目责任人的诚信及履约能力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为项目责任单位常任制副总经理(副局长)以上人员。

第二十三条担保人责任:

(一)督促项目责任人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二)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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