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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故故调调查查报报告告的的刑刑事事证证据据效效⼒⼒及及完完善善
作者: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
内容摘要:
在对重⼤责任事故案件进⾏刑事追诉过程中,事故调查报告是最重要和关键的证据。但是,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刑
事诉讼证据效⼒,属于哪⼀种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待厘清。同时,事故调查报告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的瑕疵,也导致其
证据效⼒受到质疑,亟待完善。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刑事诉讼证据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了对安全⽣产的管理⼒度,安全⽣产事故总体上呈持续下降的态势,尤其是造成死亡⼈数在30
⼈以上的特别重⼤安全事故基本少有发⽣。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般重⼤安全⽣产事故还是频频发⽣。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的规定,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责任事故罪。在对重⼤责任事故罪进⾏刑事追诉的过程中,事故调查报告是最为重要和
关键的证据,甚⾄是不可或缺的。
⼀、事故调查报告的概念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是指在重⼤责任事故发⽣后,由地⽅政府或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反映
事故真实情况、分析事故发⽣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的结论性⽂件[①]。事故调查报告是依法处理重⼤责任事故的重
要法律依据。
⼆、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法定性。国务院《⽣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调查,重⼤事故、较⼤事故、⼀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地的省级⼈民政府、设区的市级⼈民政
府、县级⼈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般为事故发⽣之⽇起60⽇)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负责事故调查的法定
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出具的⽂书,具有法定性。
(⼆)权威性。事故调查组⼀般是有关⼈民政府牵头,调查组成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
机关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具有特定资质的单位或专家进⾏技术鉴定。作为重⼤责任事故最
重要的处理依据,⽆疑是具有权威性的。
(三)证据性。根据证据学理论,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三个特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事故调查报告是符
合证据的这三个特性的,因此具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效⼒。
1、事故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从事故调查的过程来看,⽆论是勘查、鉴定,还是调取书证、询问证⼈,获取的都是
事故发⽣前、发⽣过程中、发⽣后最原始的信息,是对事故发⽣经过的真实、全⾯、准确的反映,不以调查组成员、
调查对象和证⼈的意志为转移。
2、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合法性。从事故调查报告的产⽣⽅式来看,具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证据都是事故调查组
依法取得的,从事故调查报告的出具程序来看,事故调查报告在形成之后,经过有关⼈民政府的审查和批复,才能作
为处理重⼤责任事故的依据。
3、事故调查报告和重⼤责任事故的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从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来看,事故调查报告正是对重
⼤责任事故的事实进⾏认定,事故调查报告反映的事实存在与重⼤责任事故发⽣的事实之间存在逻辑相关性。从事故
调查报告的作⽤来看,它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有关责任⼈进⾏刑事追诉,⼈民法院审理、判决有关责任⼈是否构
成重⼤责任事故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的最重要的证据;从⽽与认定有关责任⼈构成犯罪之间存在法律层⾯的相关性
三、事故调查报告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种,包括: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
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证据。显然,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物证;被害
⼈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证据。那么,事故
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属于哪⼀种证据种类呢?
(⼀)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证⼈证⾔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的⼈和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不属于证⼈。专家证⼈,通常是某⼀领域的专家,在刑事诉讼
中,他们根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被称为“意见证⼈”。在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
践中,刑事诉讼中的证⼈属于“事实证⼈”,不包括“专家证⼈”。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署名的⼈和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并
没有直接感知重⼤责任事故发⽣的事实,因此不是“事实证⼈”。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证⼈证⾔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中
证⼈证⾔法律⽂书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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